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投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是指招標人委托交易服務中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要求組織實施的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抽取評標專家、開標、評標、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定標、中標結果公示等相關工作過程。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綜合監管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管。
第六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林草、農業農田等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行政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招標人
(一)招標人辦理項目登記應當向交易服務中心提交滿足招標前置條件的項目相關審批資料并簽訂委托協議。
(二)招標人履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抽取評標專家、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投標活動主體職責。
(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對其內容進行嚴格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四)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并參加開標會議;對投標人在開標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五)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時,應當充分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實際,嚴格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合理選擇和設置抽取的評標專家專業類別和人數。
(六)招標人應當選派政治過硬、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熟悉項目情況、身體健康、熟練操作計算機、有獨立客觀評標能力和相關專業資格條件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嚴格履行招標人代表職責,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招標人代表應符合評標專家資格條件并具備相關領域專業技術水平。
(七)招標人辦理評標專家抽取、通知等事宜時,應將《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或《招標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招標人評委授權委托書》及相關附件、《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等相關評標專家抽取資料上傳至評標專家抽取系統。
(八)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十)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投訴的,招標人應當及時依法出具《中標通知書》并發布中標結果公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三十日前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十一)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第八條??招標代理機構
(一)協助招標人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登記、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布變更公告、澄清、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招投標工作。
(二)協助招標人開展工作并做好后勤保障服務。
(三)協助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說明。
(四)督促招標人與中標人及時簽訂合同,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五)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大廳和辦公區時,身著印有本機構單位名稱的紅色馬甲并佩戴由交易服務中心統一配發的工作牌上崗從業。
第九條??評標委員會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勤勉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存在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自覺遵守評標區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管理;評標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綜合監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認真學習研究招標文件的基礎上,對投標文件進行客觀、公正、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分,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三)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發現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向招標人說明情況時,評標委員會書面向招標人進行反饋并由招標人書面進行回復。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對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評標過程中需要填寫打分說明的,應按照要求通過評標系統自行錄入。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嚴禁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擅離職守;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4、私下接觸投標人;
5、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6、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7、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具體情況的認定標準參照國家、自治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或收到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方面的投訴、舉報的,綜合監管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司法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七)評標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將特殊情況發生的經過、原因、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如實記錄于評標報告中。評標資料可另附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簽章)確認的申請、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
(八)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在評標期間除依法履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外,還需對評標會議全程進行組織、匯總評分、編輯評標報告、復核評標結果等。評標委員會成員在確認提交本人評分前,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及時做到復核提醒。客觀分評審階段完成評分匯總后,要對各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分進行復核,如發現評分錯誤的,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或交易服務中心反饋進行處理。
(九)參加評標的招標人代表在向評標委員會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文件要求等內容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第十條??綜合監管部門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進行招標過程監督,組織開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
(二)指導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對交易項目開展隨機抽查和督查,指導和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標前審批和標后履約過程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服務平臺,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交易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
(四)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建立完善交易主體信用評價機制,開展信用考核評價;負責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失信行為,記錄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對違規失信主體依法予以公示,推進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五)負責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和綜合考核,協助行政監督部門對其行業的評標專家進行培訓和考評,對市級交易平臺評標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
(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出具政策法規適用性意見,依法受理、處理招投標活動中的相關投訴,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交易服務中心
(一)依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組織、實施、服務和現場管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業務咨詢、項目登記、場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交易過程保障、資料歸檔、數據統計、檔案查詢。
(二)交易實施過程中,按規定的時間準時啟用相關設施、場所,提供必要的技術和其它相關服務;對交易現場實施管理,并協助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維持交易秩序。
(三)通過規范化和標準化工作流程,為進場開展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的行為提供見證,為各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督職能提供相應的保障服務。
第三章??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招標人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對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預公示、公告和招標文件等公示信息內容,招標人應當對其進行嚴格審查。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按照年度或分階段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提前向社會公開招標計劃,并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動態更新。招標計劃公開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概況、投資估算、招標內容或范圍、預計開始進行招標的時間等信息。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招標文件預公示制度。對招標內容、資格條件、評標辦法、分值權重和業績獎項設置等進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
第四章??評標委員會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構成及抽取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在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所用評標專家應當以隨機方式,從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確定。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補充抽取
(一)評標專家存在回避、遲到的,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時告知招標人,經綜合監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批準,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填寫補抽原因并簽字確認后進行補充抽取。存在回避情況的評標專家待補抽專家到場后方可離開評標區。
(二)因評標專家均未應答、庫內人員數量或專業設置等原因無法滿足抽取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抽取專業進行調整。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在《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中填寫更換專業原因,詳細注明更換專業類別和抽取人數等基本信息,經綜合監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進行更換。
第十九條??評標專家通過自助簽到機完成電子簽到并按照提示信息進入對應評標室等候。使用自助簽到機讀取本人身份證件并進行人臉識別出現簽到失敗、未識別等異常情況的,評標專家不得進入評標區,安保人員及時通知綜合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遠程異地項目評標專家抽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試行)》或其他地區遠程異地評標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開??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會議
(一)開標前,招標人進入綜合開標大廳做好開標前準備工作。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完成線上電子簽到。
(二)招標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投標截止時間止,停止接收投標文件,公布投標人名單。
(三)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告知各投標人并終止開標流程。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二十四條??電子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如需抽取下浮率系數,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下浮率系數進行抽取并公布抽取結果。
第二十五條??如遇網絡、電力、監控設施異?;虿豢煽沽Φ仍驅е聼o法完成開標、解密等工作的,招標人及時反饋行政監督部門和交易服務中心,交易服務中心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如投標截止時間前仍無法解決的,經招標人確認,應于開標大廳公告欄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開標暫停信息并告知預計恢復時間。
第二十六條??開標階段,招標人無法完成解密投標文件的,經軟件公司核查確認原因,導致開標流程終止的,經招標人、綜合監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各投標人無相關異議,終止開標流程。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完成投標文件解密,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第二十八條??采用雙信封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提前告知第二信封開標會議預計開始時間;第一信封評審結束后由招標人提前通知所有投標人登錄“不見面”開標系統;第二信封開標后,由招標文件規定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宣布通過第一信封評審名單并進行第二信封投標文件解密、唱標等開標流程。招標人需現場計算投標基準價的,應通過公告欄發布計算結果。
第六章??評??標
第二十九條??評標會議
(一)評標會議開始前,招標人做好評標前相關準備工作,評標專家登錄評標系統,做好回避情況確認、推選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確認評標辦法和打分明細等。
(二)評標會議開始,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打分和評標結果進行復核。評標委員會出具評標報告并對相關評審打分表進行簽字(簽章)。
(三)評標工作結束后,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人發放評審費,評標專家離場。
第三十條??評標專家應認真核對錄入評標系統的分數后再進行提交。因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個人原因錄入分數錯誤、操作失誤導致評標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的,交易服務中心見證人員應及時反饋行政監督部門并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所造成的后果由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專家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嚴格遵守評標區相關制度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進入對應評標室后,不得隨意走動,不得與他人相互攀談,不得在公共區域內逗留徘徊,不得進入其他評標室。
第三十二條??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簽章)。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簽章)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對評標報告和個人評分表內容認真進行復核;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對評標報告和集體評分匯總表內容進行復核。復核無誤的,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簽字(簽章)。復核有誤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交易服務中心見證人員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遠程異地項目評標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試行)》或其他地區遠程異地評標相關要求執行。
第七章??中標候選人公示
第三十五條??評標報告經復核無誤或復核糾正工作已完成的,招標人即時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
第三十六條??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須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確認中標候選人公示發布后方可通知評標專家離場。
第八章??定??標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和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九章??中標結果公示
第三十八條??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且無相關投訴,招標人向交易服務中心提交《中標通知書》和中標結果公示發布申請,交易服務中心發布中標結果公示。
第十章??保證金退還
第三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退還嚴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四十一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出投訴的,應當向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候選人公示中載明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提出書面投訴。
第四十二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提出投訴,綜合監管部門統一受理、轉辦、處理和進行統一回復。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投訴內容,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發出正式答復意見。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