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鞏固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成果,加強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依據自治區水利廳??農牧廳《關于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通知》(內水農【2022】44號)精神,確保農田水利工程持續發揮效益,參照自治區農牧廳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辦法,結合部分旗縣區農牧部門2019年以來建后管護工作實踐經驗,市農牧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現將《辦法》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問: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文件,明確要求各地要制定建后管護制度(辦法)。“十二五”以來,我市發改委、財政、水務、自然資源、農牧等五個部門已建成高標準農田314.2萬畝,但是沒有落實建后管護制度,導致部分工程設施損壞后不能及時有效維修管護,發揮不出應有作用。為規范我市高標準農田工程建后管護,明確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職責和管護經費保障等,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呼和浩特市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辦法(試行)》。
問:出臺依據是什么?
答:《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內蒙古自治區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
問: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實施的各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內容包括對農田建設項目工程、配套設施及土地整治成果、農田道路工程的管護。
問:管護主體有哪些?
答:縣級人民政府對建后管護負總責,農牧部門為農田建后管護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工作。項目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為建后管護主體,要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村集體、流轉土地企業、合作社等新型主體落實項目工程建后管護職責。
問: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分六章。第一章總則,共三條。闡述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闡明了農田水利工程“誰受益、誰負責”“誰使用、誰管護”和“財政激勵補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運行管護;第二章管護內容及要求,明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農田輸配電工程等需落實管護的六項工程及其管護標準。第三章管護主體及職責,共六條。重點明確了建立健全旗縣區政府對轄區內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負總責、農牧部門為監管單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為建后管護主體,負責組織區域內行政村、流轉企業、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按照自管、企管、托管等模式對工程進行管護。對管護主體就加強宣傳、細化分工、培訓和公示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四章保障機制,共三條。進一步闡明旗縣區政府出臺管護辦法、落實管護經費以及農牧部門具體職責;明確了七個途徑解決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來源問題及管護資金支出范圍。第五章監督與考核,共四條。主要從加強檢查督導、完善評價機制、監督體制和強調依法管護等方面明確保障措施。第六章為附則,共二條。
問:《辦法》的意義?
答:《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進一步健全我市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機制,規范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解決建成的工程設施產權不明晰、管護資金和措施不到位、缺乏管護獎懲機制,確保已建成的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久持續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