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山高新區、和林格爾新區等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蒙科聚”創新驅動平臺建設,培育我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進全市技術轉移機構服務能力快速提升,加快推進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區域性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內科發成字〔2022〕34號)要求,結合實際,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0月11日
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蒙科聚”創新驅動平臺建設,培育我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進全市技術轉移機構服務能力快速提升,加快推進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區域性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內科發成字〔2022〕3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市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是指經自治區科技廳、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備案的、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包括技術交易市場、技術轉移網絡平臺、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投融資等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以及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公益性服務的公共服務機構),及經自治區科技廳、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授權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為獨立法人機構或法人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適用于本辦法的市級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技術轉移服務規范》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評價、技術投融資、“互聯網”技術轉移等服務。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包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政策宣講、業務培訓和統計分析等服務。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專業服務機構的備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推薦及其服務業績評價,各旗縣區科技行政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等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審核推薦。
第二章 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申請備案市級專業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在呼和浩特市登記注冊時間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有滿足經營需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擁有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服務團隊,從業人員中有經過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的技術經紀人2名以上;
(四)執行《技術轉移服務規范》國家標準,有規范的服務規程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五)有相對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有較好的服務業績,經營狀況良好。獨立法人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0萬元,其中技術轉移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0萬元;
(六)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六條??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通知,符合備案條件的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寫《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備案申報書》(見附件1),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將審查合格的連同推薦文件一起報送成果管理與轉化科;
(三)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于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備案機構的建議名單;
(四)建議名單提交市科技局會議研究審議;
(五)市科技局將擬備案名單在科技局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發文公布備案結果。
第七條?? 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及經授權設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可直接申請備案為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不再進行評審。
第三章 績效評價與政策支持
第八條經備案的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需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市科技局每年組織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評價,考核評價依據《呼和浩特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評價體系》(見附件3),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其中專業服務機構按業務領域分類評價,同一機構按照《技術轉移服務規范》國家標準開展不同類型業務取得的服務業績可累計計分。
第九條按照服務業績考核評價得分對兩類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分別劃分等級。一級占比15%,二級占比25%,三級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第十條對績效評價一級、二級的服務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經費支持,加快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培育。
第十一條對連續兩年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取消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資格,取消后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對經備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連續兩年服務業績評價不合格的進行通報,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報自治區科技廳取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資格,取消后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 因技術合同登記員調整或機構改革等原因暫時不能開展工作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并報市科技局批準,可不納入當年服務業績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應如實提供評價所需資料和數據。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按《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