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人民政府、各共享單車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運營行為,強化行業監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業誠信體系,營造行業公平競爭、科學合理、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確保行業平穩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市區共享單車行業管理實際,對《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辦法》(呼交發〔2023〕28號文件附件2)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辦法(修訂稿)》(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原文作廢。
附件:《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辦法(修訂稿)》(試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呼和浩特市大數據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
服務質量考評辦法(修訂稿)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運營行為,建立完善共享單車行業誠信體系,提升共享單車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應當遵守本辦法??荚u對象為在呼和浩特市經聯席會議準入、市交通運輸部門下發準予備案通知書的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運營企業。
第三條 共享單車服務質量考評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內蒙古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提供安全、優質的自行車租賃服務。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呼和浩特市大數據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服務質量信譽良好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發展。
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呼和浩特市大數據管理局抽調相關負責人成立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組(以下簡稱考評組),負責組織開展呼和浩特市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工作。
第二章??考評內容和等級
第六條 共享單車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考評內容:
(一)運營機制包括資質證件、辦公場地、人員管理和管理制度四個方面。
(二)科技化監管包括數據對接質量與時效和電子圍欄管理兩個方面。
(三)車輛管理包括車容車貌管理、車輛停放秩序維護管理(含擺放人員配置情況、調度車輛配置情況、車輛日常擺放秩序管理、精準停放技術應用)、車輛倉庫管理(含倉庫配置情況、倉庫管理情況)、車輛安全管理(含電單車頭盔配置、電單車號牌安裝)四個方面。
(四)用戶服務包括用戶保險、投訴受理和處理、用戶信用制度三個方面。
(五)政企聯動包括落實政策要求效率、重大活動響應配合、參加各類會議活動和填報報表材料四個方面。
(六)加分項包括車輛擺放人員配置、交通安全文明宣傳、社會公益活動和政府媒體表彰四個方面。
各評價指標的具體考評標準按照《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標準及評分細則》(修訂稿)(見附表)執行。
第七條 考核指標主要分為常規項(運營機制、科技化監管、車輛管理、用戶服務、政企聯動)和加分項,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實行基準分值100分、加分項10分的計分制。
第八條 共享單車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考評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考評周期內綜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優秀;
(二)考評周期內綜合得分在70分(含)至85分之間的,為良好;
(三)考評周期內綜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間的,為合格;
(四)考評周期內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共享單車企業在考評周期內經營時間少于6個月的,其服務質量考評等級最高為良好。
第九條 考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由于企業運營管理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惡意競爭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參加或不配合服務質量考評工作的;
(三)不按規定將數據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單車監管平臺的,或發現存在平臺數據作弊現象的;
(四)在考核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煽動、參與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群體性事件的;
(六)除不可抗因素,拒不執行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應急指令的;
(七)停放秩序差且車輛擺放人員與投放車輛數比例低于1:150,經城管部門核查屬實的;
(八)未經城管部門許可,私設投還車點位的;
(九)車輛未經備案即投放路面運營,經城管部門現場核查屬實的;
(十)無特殊原因企業數據接入監管平臺不完整、更新不及時,出現缺項漏項的。
第三章??考評程序
第十條 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工作由考評組統一組織評分。
第十一條 考評工作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原則上每季度考評1次(必要情況下,經共享單車聯席會議決定,可隨時啟動該考評程序),考評結果作為每季度聯席會議總量調控、企業配額增減及退出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二)考評組各成員單位于下一季度首月月中前,對照評分表中各自考核內容,通過問卷調查、實地檢查、查看資料和聽取企業運營管理情況匯報等形式,完成對各企業的上一季度的考核評分,并將評分結果提交共享單車聯席會議辦公室,經聯席會議審定后,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執法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隊聯合于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完成最終考評結果的通報,并在各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二條 共享單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結果作為獎懲運營企業的重要依據,并按下列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到企業配額調整的,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控制電單車規模的基礎上,對單車和電單車數量進行統籌調整):
(一)對服務質量考評等級被評為優秀的運營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具體獎勵形式視當時市場總體規模和公共池配額實際情況由聯席會議決定);
(二)對服務質量考評等級被評為良好的運營企業,保持現有投放配額不變;
(三)對服務質量考評等級被評為合格的運營企業,減少投放配額(具體數量視當時市場總體規模和實際情況由聯席會議決定),行業監管部門約談企業,督促其加強管理;
(四)對服務質量考評等級被評為不合格的運營企業,減少投放配額(具體數量視當時市場總體規模和實際情況由聯席會議決定),行業監管部門約談企業、督促整改。一年內2次考評不合格,或一年內1次考評不合格且全年四次考評平均分排名末位的運營企業,責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的營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準入。
(五)如在考評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嚴重違反監管要求的、未按照政府及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或要求落實主體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惡意擾亂市場正常運營秩序的,責令其退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的營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準入。
第五章??其他考評要求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根據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共享單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管理工作檔案,確??荚u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四條 各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并督促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考評人員在考評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責、公平公正,不得弄虛作假、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或侵犯共享單車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共享單車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各相關部門工作,及時提供真實客觀的考評材料,如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消極應對的,由相關部門進行約談、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評結果視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呼和浩特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區(新城區、回民區、玉泉區、賽罕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其他旗(縣、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附表: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標準及評分細則(修訂稿)
附表:
呼和浩特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質量考評標準及評分細則(修訂稿)
|
考核項目 |
序號 |
考核指標和分值 |
考核內容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運營機制(5分) |
1 |
資質證件 (1分) |
依法取得獨立企業法人資質、工商營業執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
未提供或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評分 |
|
2 |
辦公場地 (1分) |
在運營地有固定辦公場所,具備車輛倉庫存儲和維保能力(提供固定辦公場所、存儲及維保車輛的倉庫等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
未提供或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扣1分。 | ||
|
3 |
人員管理 (2分) |
在運營地配置符合規定的運營管理人員、運營維護人員、安全管理等人員(提供人員名單、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合同、社保證明等)。 |
未提供或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扣2分。 | ||
|
4 |
管理制度 (1分) |
建立服務管理、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戶隱私保護制度(提供制度文本)。 |
未提供或出現不達標的情況扣1分。 | ||
|
科技化監管(15分) |
5 |
數據對接質量與時效 (12分) |
考核企業將數據接入監管平臺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接入實時數據主要包括:車輛訂單信息、車輛位置信息、電子圍欄信息、企業基本信息、運維人員和調度車輛信息、車輛基本信息、停放點電子圍欄精準度調節權限等。 |
1、車輛訂單接入及時、準確(2分); 2、車輛位置信息接入頻率達到要求(2分); 原則上按照開鎖狀態:單車5min/次,助力車15s/次,關鎖狀態:單車2h/次,助力車10min/次。 3、運維人員、運維車輛基本信息接入完整準確、更新及時(2分)。 注:因特殊情況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業要及時提供書面材料進行說明,相關部門審核后酌情評分。 |
由市交通局評分。市大數據局就科技化監管相關內容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
|
1、備案后的正常狀態車輛準確接入車輛基本信息(車輛唯一標識、車鎖唯一標識、車輛車頭二維碼ID、車輛車鎖二維碼ID、車輛車架ID、車輛藍牙Mac地址)(2分); 2、停放點位電子圍欄精準度調節權限提供完整、及時(2分); 3、車輛精確停放權限提供完整、及時(2分)。 注:因特殊情況未能按照以上要求接入的,企業要及時提供書面材料進行說明,相關部門審核后酌情評分。 |
由市、區兩級城管部門評分,市城管部門統計最終得分。市大數據局就科技化監管相關內容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 ||||
|
6 |
電子圍欄管理 (3分) |
電子圍欄(線上還車點位)命名須包含城管部門提供的編號;應通過對實地還車點測繪完高精度點位后,再設置電子圍欄。城管部門明確要求設置禁停區的區域,應按照城管部門要求,設置禁停區。 |
電子圍欄不符合高精度要求,每發現一處扣0.5分; 未設置禁停區域的,每發現一處扣0.5分; 未按要求設置禁停區的,本項不得分。 |
由市、區兩級城管部門評分,市城管部門統計最終得分。 | |
|
車輛管理(65分) |
7 |
車容車貌管理 (3分) |
企業投放車輛完好:包括車輛零部件(如車架、車輪、把手、剎車、踏板等)、車身標識、編碼、二維碼等完好。查看自行車外觀缺陷和干凈整潔情況,車身無小廣告。 |
隨機隨地抽取單車,發現一輛不完好車輛扣0.1分。車輛存在外觀缺陷或未能及時清洗保潔,發現一輛扣0.1分。車輛存在小廣告情況,發現一輛扣0.1分。 | |
|
8 |
車輛停放秩序維護管理 (47分) |
擺放人員配置情況:考察企業線下運維力量是否充足。企業應具備足夠的共享單車擺放人員,確保車輛停放有序,不影響市容,人車比應不低于1:150。(10分) |
共享單車人車比低于1:150,經城管部門核查屬實的,該項不得分,并直接判定考評不合格,共享單車人車比達到1:150得10分。 | ||
|
調度車輛配置情況:考察企業線下運維力量是否充足。企業應具備足夠的共享單車調度車輛,確保車輛調度工作有序進行。車車比單車應不低于1:2000,電單車應不低于1:1000。(2分) |
車車比單車低于1:2000或電單車低于1:1000扣2分(單車和電單車的調度車輛不區分的,按照投放量分別計算)。 |
由市交管支隊評分 | |||
|
9 |
車輛日常擺放秩序管理:考察企業能否對車輛亂停亂放、淤積等問題及時調度處置。(25分) |
城管部門日常檢查發現車輛亂停放、淤積等情況并通知企業后,企業須于1小時內整改完畢,整改超時或整改不到位的每發現一次扣0.5分;調度人員將車輛超量投放在線框外的,發現一次扣5分;惡意競爭,搶占其他企業專用線框,或為搶占公共投放線框,將其他企業車輛及市民非機動車移出框外的,發現一次扣10分。 |
由市、區兩級城管部門評分,市城管部門統計最終得分。 | ||
|
14 |
精準停放技術應用:推動企業更新使用高精度定位系統及精準停放輔助技術,逐步實現“入欄結算鎖車”。(10分) |
企業使用的共享單車投還車點位,每10%的點位實現精準停放、入欄結算鎖車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 |||
|
15 |
車輛倉庫管理 (5分) |
倉庫配置情況:考察企業車輛倉庫相關設施是否齊全。企業應在本市內具有車輛停放場地,以滿足車輛維保、季節性回收等車輛停放需要(3分) |
倉庫無圍墻、覆蓋的扣1分,倉庫無人值守的扣1分,倉庫無可用消防設施、消防檢查記錄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扣1分。 |
由市交通局評分 | |
|
16 |
倉庫管理情況:考察企業車輛進出庫記錄、車輛回收記錄等臺賬管理,未備案庫存車輛是否封存或轉運等情況。(2分) |
車輛庫存臺賬管理不完善的扣1分,未備案庫存車輛未進行封存或轉運的扣1分。 | |||
|
17 |
車輛安全管理 (10分) |
電單車頭盔配置:按照考評周期內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電單車頭盔配置的情況。(4分) |
投放路面運營的電單車應配置安全頭盔,未按要求配置頭盔的、頭盔丟失或損壞未及時補配的,發現一輛扣0.1分。基于各企業共享單車實際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為隨機抽樣的樣本總數。 |
由市交管支隊評分 | |
|
18 |
電單車號牌安裝:按照考評周期內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電單車號牌安裝的情況,發現號牌丟失或破損的要及時更換。(6分) |
投放路面運營的電單車應懸掛號牌,未按要求懸掛號牌的、號牌丟失或損壞未及時更換的,發現一輛扣0.1分。基于各企業共享單車實際投放量的百分之一作為隨機抽樣的樣本總數。 | |||
|
用戶服務(7分) |
19 |
用戶保險 (2分) |
為用戶購買騎行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
購買用戶保險得2分,只購買一項保險的得1分,未購買的不得分。企業需提交相應保單材料,未提供的,本項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評分 |
|
20 |
投訴受理和處理 (3分) |
建立和完善投訴受理制度,對接到的媒體曝光、12345政府投訴、客服電話投訴等投訴信息,要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
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用戶投訴信息的,每件扣1分。 | ||
|
21 |
用戶信用制度 (2分) |
建立用戶停車、騎行等行為的積分等形式的用戶信用制度,規范用戶行為。 |
未建立用戶信用相關制度的不得分。 | ||
|
政企聯動(8分) |
22 |
落實政策要求效率 (3分) |
考查企業落實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規定、政策、要求的響應和執行效率、對存在問題的整改到位率。 |
執行效率低或問題整改到位率低的,該項不得分。 |
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和市交管支隊評分,記均分。 |
|
23 |
重大活動響應配合 (3分) |
在本市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積極配合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做好應急、保障等工作。 |
未按要求配合保障或落實不到位的,該項不得分。 | ||
|
24 |
參加各類會議活動 (1分) |
按照要求參加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各類會議和有關活動。 |
無故缺席會議和活動的,該項不得分。 | ||
|
25 |
填報報表材料 (1分) |
在日常經營中按要求積極配合按期、如實上報各類運營數據及規定材料。 |
未按時或如實上報的,該項不得分。 | ||
|
加分項 (10分) |
車輛擺放人員配置 (5分) |
企業自主加強線下運維力量,確保車輛停放有序,不影響市容、交通秩序。 |
共享單車人車比高于1:140加2分,高于1:130加5分。 |
由市、區兩級城管部門評分,市城管部門統計最終得分。 | |
|
26 |
交通安全文明宣傳 (2分) |
企業引導用戶樹立安全文明用車理念。 |
APP設置用車安全文明提示的得1分;線下組織開展公益性安全文明宣傳活動的得1分。 |
由市交通局評分 | |
|
27 |
社會公益活動 (1分) |
積極組織參加搶險救災、賑災、救死扶傷、優質服務、綠色出行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公益活動。 |
有組織參加此類公益活動的得1分。 | ||
|
28 |
政府媒體表彰 (2分) |
企業獲得政府部門公開表彰或者主流媒體正面報道。 |
獲得自治區級或市級政府部門表彰的得2分;獲得區級政府部門表彰的,每次得1分;獲得自治區級主流媒體正面報道的得2分;獲得市級主流媒體正面報道的,每次得1分。累計得分不超過2分。 |
注:考評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1.由于企業運營管理原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惡意競爭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不參加或不配合服務質量考評工作的;
3.不按規定將數據接入呼和浩特市共享單車監管平臺的,或發現存在平臺數據作弊現象的;
4.在考核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
5.違反法律法規,組織、煽動、參與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群體性事件的;
6.除不可抗因素,拒不執行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應急指令的;
7.停放秩序差且車輛擺放人員與投放車輛數比例低于1:150,經城管部門核查屬實的;
8.未經城管部門許可,私設投還車點位的;
9.車輛未經備案即投放路面運營,經城管部門現場核查屬實的;
10.無特殊原因企業數據接入監管平臺不完整、更新不及時,出現缺項漏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