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各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相關工作要求,決定對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的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場所供給和運營管理的通知》(呼政辦字〔2020〕60號)
將“三、規范服務場所使用范圍”中“中醫蒙醫”的表述修改為“中醫(蒙醫)”。
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管理辦法的通知》(呼政辦發〔2022〕71號)
將第三十六條中“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表述修改為“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符合前三項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第四項情況的,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呼政辦發〔2023〕6號)
刪除第四條中“相關部門”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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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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