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5年7月7日 ????????
呼和浩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等10部門《關于推進城鄉公益性安葬(放)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內民政發〔2024〕3號),《呼和浩特市殯葬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擴建、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辦法。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其他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如公益性骨灰寄存樓、堂、塔)的建設、管理和服務參照公益性公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公墓是指提供骨灰和遺體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僅對本行政區域人員提供墓穴,屬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本辦法所指公墓單位是指建設、管理公益性公墓的機構或組織。
第四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公益性公墓的規劃和管理,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一體化和新農村建設工作規劃。城市公益性公墓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建設,也可由市級統籌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以行政村為單位建設,鼓勵以鄉鎮為單位集中建設或多個行政村聯建。公墓單位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對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行維護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及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旗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牧、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做好公益性公墓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公益性公墓和歷史埋葬點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村(居)民將骨灰、遺體安葬在公墓內,提倡文明節儉操辦喪事。
第二章 ?審 批
第六條??建設公益性公墓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殯葬設施專項規劃;
(二)符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旅廣電等有關部門的要求;
(三)有建設所需的資金;
(四)有專門從事公墓經營管理服務的機構或人員。
項目建設應遵守基本建設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條??公益性公墓實行籌建、驗收兩審制。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旗縣區民政局審批。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鄉鎮級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旗縣區民政局審批;縣級以上由縣級以上民政局提出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審批。
籌建審查合格后,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或旗縣區民政局出具同意建設的批復文件,籌建期為1年。籌建期內建成并達到使用條件的,分別向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或旗縣區民政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或旗縣區民政局出具同意設立公益性公墓的批復文件,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已建公益性公墓需擴大占地面積的,應該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擬擴建部分辦理審批和驗收手續。
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為“××旗(縣、區)××鄉(鎮)××村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命名為“呼和浩特市××旗(縣、區)××(字號)公益性公墓”。
第八條??公益性公墓的籌建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設申請報告;
(二)規劃設計方案;
(三)建設用地土地權屬證明;
(四)管理章程;
(五)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選址建設的意見;
(六)旗(縣、區)自然資源、林草(涉及占用林草地的)等部門審查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公益性公墓驗收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
(二)民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四)土地權屬證明及公墓位置、地形地貌圖;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或旗縣區民政局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改建、擴建公益性公墓。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牧、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等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公益性公墓建設的扶持力度,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合理開發使用土地資源,節約殯葬用地,每個行政村原則上只建設1處,可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集中建設或鄰近行政村合建等模式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四條??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符合殯葬設施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選址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節約集約,統籌考慮人口、土地、交通、環境和民風民俗等因素。遠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及場所,上空不宜有高壓架空線路;禁止在公路、鐵路主干線兩側,水庫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圍內,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建設公墓;避開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頻發的地段。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不得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十五條??公益性公墓建設應堅持綠色、生態、環保原則,不得大規模開山辟地,破壞生態環境,減少水泥、石材等人工硬化痕跡,新建公墓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十六條??公益性公墓應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規格小、墓碑平臥化、墓區園林化的原則,綜合考慮現有殯葬設施規模、空間分布情況、本地人口變化趨勢和民風民俗等因素,按照未來20-30年需求,合理測算新增公益性公墓空間需求。公益性公墓應規劃并提供樹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原則上城鎮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節地生態安葬率應達到100%。火葬區獨立墓穴的單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5㎡,合葬墓穴不超過0.8㎡;土葬改革區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超過4㎡,雙人合葬墓不超過6㎡(不得硬化、石化);公益性骨灰寄存樓、堂、塔的建設應當參照殯儀館建設標準、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等要求執行。骨灰安放格位的單位建筑面積指標不大于0.25㎡/格。
第十七條??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籌集,不得招商引資或變相引入社會資本進行營利性開發運營。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捐贈形式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設。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公墓由公墓單位負責管理,不得以經營形式進行聯營、轉讓或承包。
第十九條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周期為20年,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辦理延期手續。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公墓單位應當書面或者電話通知墓穴相關權利主體,無法聯系的,應當在市級以上媒體刊登公告,經公告后六個月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無主墓穴處理。嚴禁炒買炒賣和違反規定轉讓、出租墓位。
第二十條 ?公益性公墓的收費由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維護管理費構成,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具體標準根據定價權限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在成本監審基礎上,按照非營利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公益性公墓可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本行政區域內一般人員收取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維護管理費用,其中特困人員應當全免費,農村居民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應當免除墓穴租用費。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墓區內禁止建造開發豪華墓、活人墓、宗族墓,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農村公益性公墓禁止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納遺體土葬,特殊情況如允許土葬的地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葬。
第二十三條 ?公墓單位應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記、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財務收支情況需納入政務、村務公開內容,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實行“一墓一檔”,對入葬人員的身份證、戶口頁、特困、低保等文書憑證進行妥善存檔。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公益性公墓規劃區域內的土地。
第二十五條 ?公墓單位應當每年向旗縣區民政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日常運營、服務管理、安全生產、接受獎懲等情況。旗縣區民政局應加強轄區公益性公墓的常態化監督、檢查,開展年檢(每年)工作。年檢相關檔案資料及結論應及時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關閉或者撤銷,按審批程序辦理。
旗縣區民政局應當對理由是否充分、善后事宜處置是否妥當等進行重點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