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救護車管理規范》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救護車配置、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醫療急救和交通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公安部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范圍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及異地來我市運行的救護車。
第二章 ?分類與用途
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救護車》(WS/T292-2008),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救護車按用途分為:院前醫療急救類、非急救醫療轉運類和特殊用途類。
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類。主要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救護車。 ????????????????????????????
第五條??非急救醫療轉運類。不需要實施院前急救措施但需要給予一定醫療照護(吸氧、監護、輸液等轉運途中延續醫院內治療的行為及相關護理、照看工作)的搬抬、護送和轉運行為,起訖點至少有一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 ?特殊用途類。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車,具有現場指揮功能,負責大型災害、事故及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現場急救指揮及防疫指揮工作。
(二)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應急備用車輛。
(三)執行轄區醫療保障、突發事件處置等任務的特殊救護車輛。
(四)疾病控制專用車,配有疾病控制專業設備,能對現場疫情進行緊急處理。
第七條??醫療機構使用的救護車分為A、B、C三型。
(一)普通型救護車(A型)。主要用于基礎處理、觀察和轉運輕癥病人,配備基本的急救醫療設備和藥品,適用于病情較穩定的患者轉運,能夠進行基本的輸液、吸氧、包扎等醫療處理。
(二)搶救監護型救護車(B型)。主要用于救治、監護和轉運急危重癥病人,配備有急救復蘇和搶救設備以及必備藥品,能夠在現場或運送途中對危重傷病人員進行搶救。
(三)防護監護型救護車(C型)。主要用于救治、監護和轉運傳染性病人,也稱為負壓救護車,具有負壓隔離功能,能夠減少醫務人員交叉感染的風險,適用于運送傳染病人。
(四)院前醫療急救類救護車參照A、B、C型救護車配置,非急救醫療轉送類救護車參照A型救護車配置。?
第三章 ?標識及警燈管理
第八條 ?救護車標識基本原則。標識明晰、簡潔美觀。
第九條??按照救護車分類,對全市救護車按類別進行車體標識管理。
第十條 ?院前醫療急救用車標識要求詳見附件7;非急救醫療轉運用車標識要求詳見附件8;特殊用途車標識要求詳見附件9。
第十一條 ?救護車的警燈、警報器必須按照《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GB13954-2009)規定進行安裝。
第四章 ?準入、變更與退出
第十二條 ?各醫療衛生機構新增及更新救護車應當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救護車新增及更新備案審批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救護車合格證和購置發票或捐贈證明復印件;
(四)更新車輛,還需提供舊車《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復印件。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已上牌擬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類、非急救醫療轉運類、特殊用途類的救護車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120入網救護車備案表》(附件4);
(二)救護車登記證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間轉讓變更救護車的需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救護車轉讓變更備案審批表》(附件2);
(二)擬轉出和轉入車輛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救護車登記證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救護車變更車輛使用性質,退出救護車序列的,需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救護車變更使用性質備案審批表》(附件3);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救護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購置發票或捐贈證明復印件。
第十六條 ?120調度平臺內救護車更改使用類別的,需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120入網救護車分類變更備案表》(附件5);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第十七條??全市所有救護車的準入、變更和退出,需先經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核與備案;初步審核通過后,提交至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開展復審;復審通過后,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最終審批與備案手續,備案信息納入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統一管理,確保全流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備案材料,為救護車辦理注冊、轉讓、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救護車,行駛滿50萬公里或使用時間滿8年(以先到達條件為準),不得作為院前醫療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類救護車使用,應當及時辦理車輛使用類別或性質變更手續。
第五章 ?本市救護車配置標準與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等9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機構服務的指導意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劃分,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救護車配置標準。
第二十一條 ?不設床位或編制床位在99張及以下的醫療機構,不得配置救護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床位在100張以上20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可配置1輛救護車;編制床位2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200張床位配置1輛救護車,總數上限為5輛;非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配置救護車。
第二十二條 ?設立急救站的婦幼保健專科、中蒙醫專科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可申請配置1-2輛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三級綜合醫院可申請配置3輛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各120急救站點可根據開展急救轉運業務情況,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酌情增配救護車輛。
第二十三條 ?呼和浩特 120 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至少配備2輛應急指揮車,以便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中的緊急醫學救援指揮任務。長期負責重要活動保障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應當根據自身職能和任務,合理配置相應類別救護車。
第二十四條 ?救護車要配備專職駕駛員,駕駛員應當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執照,且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及3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身心健康,無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或信用不良記錄、無傳染性疾病。救護車配備的醫護人員應當在本醫療機構注冊。
第二十五條 ?配置與使用救護車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救護車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救護車須統一安裝無線通訊裝置和車載信息終端,納入呼和浩特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調度平臺。呼和浩特 120 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負責統籌調配全市救護車及配套急救設備,全力保障全市傷病員的急救及轉送工作,滿足院前急救和非急救醫療轉運工作需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及本市有關規定使用救護車,不得使用假冒救護車、非本地牌照救護車擅自開展醫療活動;醫療衛生機構因行政處罰等暫停執業期間,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允許,救護車不得上路行駛;120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用于非急救醫療轉送;特殊用途類的救護車跨盟市、跨省份執行任務時要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救護車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救護車使用登記臺賬,嚴禁私自改裝或挪作他用,嚴禁出租、承包、轉讓給非醫療機構或個人,嚴禁無關人員駕乘救護車開展轉運服務。
第二十九條 ?救護車所屬單位應當加強救護車的檢查、保養、清潔、消毒,保持救護車車況良好,做好車載信息終端的維護,保證車載定位正常使用。院前急救類、非急救醫療轉運類同時做好車內醫療設施的日常維護。
第三十條 ?救護車執行非緊急轉運任務時,救護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保障醫療急救工作的順利開展及道路交通安全。非緊急情況下,救護車不得使用警報器及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救護車不執行任務時,應當在指定固定地點停放。
第三十一條 ?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由車輛所屬單位或駕駛人持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出具的派車單,到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消除。
第六章 ?異地救護車備案及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條 ?異地救護車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醫療轉運服務需短暫停留的,應當按照本規范進行備案。持當地120急救中心派車單在到達我市完成轉運任務,即停即走的,無需履行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異地救護車進入本市開展服務前72小時內,車輛所屬單位應當將相關材料提交至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如情況緊急,可在到達本市24小時內履行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異地救護車備案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外救護車備案申請表》(附件6);
(二)救護車所屬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或其他合法醫療機構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三)救護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副本及復印件、救護車駕駛員的駕駛證、隨車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第三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救護車所屬單位和人員的資質等。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或更正。
第三十六條 ?審核通過后,《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外救護車備案申請表》(附件6)由申請單位持有,作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入的有效憑證。每次備案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以當地120急救中心派車時間為起始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在備案憑證有效期滿前,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七條 ?異地救護車在本市開展醫療轉運服務期間,應當遵守本市救護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備案的服務事項和期限開展服務,不得擅自擴大服務范圍或延長服務期限。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異地救護車在本市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在本市的備案資格。
第七章 ?綜合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牽頭對救護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法營運救護車從事醫療轉運服務的,依法予以查處,責令醫療機構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對非法開展醫療轉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行醫行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非法營運車輛的線索和證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供救護車登記信息,做好救護車輛登記和核發檢查合格標志,查處假牌套牌、非法改裝或非法安裝和使用標志燈具、報警器以及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負責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非法營運救護車案件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 ?建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制定打擊非法營運救護車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車輛從事醫療服務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車輛的行駛合法性和相關設備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鼓勵群眾對非法營運救護車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線索,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加強對舉報信息的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救護車使用單位違反本規范,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處以行政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偽造、變造證件、強迫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營運救護車的危害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引導公眾選擇合法合規的醫療轉運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范由呼和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呼和浩特市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規范(2023年版)》同時廢止。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救護車新增及更新備案表
2.呼和浩特市救護車轉讓變更備案審批表
3.呼和浩特市救護車變更使用性質備案審批表
4.呼和浩特市120入網救護車備案表
5.呼和浩特市120入網救護車分類變更備案表
6.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外救護車備案申請表
7.呼和浩特市救護車備案匯總表
8.呼和浩特市救護車變更使用性質匯總表
9.院前醫療急救用車外觀樣式
10.非急救醫療轉運用車外觀樣式
11.特殊用途車外觀樣式